男子拒绝调岗至离家90公里城市工作被解除合同 法院:有违公平合理原则,公司赔5万元

Connor OKEx交易所 2025-07-04 2 0

40多岁的康先生,居住、工作均在四川江油,然而在第一次续签合同半年后,他被公司要求到位于绵阳市的办公室打卡。康先生拒绝后的次日,公司又将其调岗至90公里外的德阳市,他仍拒绝调岗。随后,公司解除了与康先生的劳动合同。

40多岁的康先生,居住、工作均在四川江油,然而在第一次续签合同半年后,他被公司要求到位于绵阳市的办公室打卡。康先生拒绝后的次日,公司又将其调岗至90公里外的德阳市,他仍拒绝调岗。随后,公司解除了与康先生的劳动合同。

康先生不满公司决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裁决申请,经裁决公司应予双倍赔偿。公司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7月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江油法院获悉,经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有违公平合理原则,判决公司向康先生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5万余元。

男子拒绝调岗至离家90公里城市工作被解除合同 法院:有违公平合理原则,公司赔5万元

▲资料图 图源:图虫创意

男子被公司调岗至外地

拒绝服从被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康先生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全国”,并称可依据经营需要,适当调整其工作地点、工作部门或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将根据调整后的工作岗位进行相应调整。之后,康先生一直居住和工作在江油。

2024年1月,康先生与公司续签合同。然而,让他没想到的是,同年7月25日,他被公司要求上下班均需在位于绵阳市的办公室打卡。因从江油居住地到位于绵阳市的办公室有40公里距离,康先生拒绝了。7月26日,就在康先生拒绝到绵阳办公室打卡上下班后,他又被公司调岗至德阳,并要求在指定日期前往德阳市工作。

这一次,康先生更不愿意了。康先生认为,调岗应双方协商一致,且江油到德阳单程90余公里,通勤时间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因此拒绝调岗。

遭到康先生拒绝后,公司方当即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被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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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赔偿金5万元

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康先生不满公司决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裁决申请。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公司应予双倍赔偿。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江油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公司声称与康先生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且康先生存在旷工等严重违纪行为,解除程序合法。对此,康先生认为其不存在旷工的行为,结合公司下发调岗通知的时间,足以证明公司强行调岗的不合理性,其有合理理由拒绝,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7月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江油法院获悉,法院审理认为,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全国”,这一宽泛模糊的约定应视为约定不明;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康先生被要求其上下班需至距其工作、居住地江油市区40余公里处打卡,这明显不符合常理。而后公司又将康先生调到距江油90余公里外的德阳工作,既未与康先生协商一致,也未向康先生提供在新的工作地点生活和工作上的缓冲便利。

公司的这一做法,有违公平合理原则,因此公司要求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原告公司向被告康先生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5万余元。

江油法院表示,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将不平等、不合理、模糊的条款拟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在“不明所以”的情况下往往只能被动接受。本案中,公司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利用“合同约定”对其进行不合理异地调岗,然后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典型的有违公平合理的做法。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时

应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地点、报酬等

四川盛豪(绵阳)律师事务所姜波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是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基础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安全生产状况、职业病危害等与订立或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部分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上述情况,总想含混过关,为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埋下伏笔。但任何纠纷的解决需结合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以及常识、常理、常情才能经得起考验,即使双方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约定为“全世界”,劳动合同法也不会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去南极陪企鹅是合法的。

姜波建议,如果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对上述工作情况打马虎眼,不如实、不确切与劳动者约定清楚,劳动者又不愿意丢掉这份工作,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依劳动保障监察法进行匿名举报,也可以向工会反映寻求帮助。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表示,许多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等较大的地方,以便于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但该约定范围明显过宽,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地点为准来确定劳动合同的准确地点,用人单位无合理事由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往往不会得到支持,劳动者可以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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